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山东省政府驳回了我的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6日,我收到了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决定书落款7月15日。至此,我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结婚申请不予处理提起的这场行政复议,暂告段落。

到底是刑罚执行,还是民事权利

他们没有回答我真正在问的问题——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一份监狱上报了一年多的结婚申请,到底是否处理、结论是什么、这算不算不作为。却转而把这件事儿归入“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于是认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第5项。

而他们用来支撑这个归类的,是《监狱法》第2条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句话说得很直白吧?可我这个案件的被申请人一直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也就是鲁南监狱的行政主管机关。

监狱的说法、新监狱法的结构,都不支持这是刑罚执行

我很诧异的是,就连直接关押、直接对许志永执行刑罚的鲁南监狱,自己都不是这么分的。3月31日,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当面告诉我: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去年提交后,已由狱政科上报监狱管理局;只是监狱管理局一直没有回复,所以监狱没法答复我。我现场还拿出鲁南监狱2024年公开报道里的结婚登记案例数据给他看,科长说,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宣传,属于监狱系统亲情帮教政策的一部分,归教育科管理,所以他对报道上的数据不太清楚。

受理、上报结婚申请的,是监狱的狱政科;监狱管理局现场和我们沟通的,也是其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结婚申请本身,从来不是被当作“教育管理”来处理的。那么,并不执行刑罚、也不监督指导刑罚的复议机关,是根据什么把结婚事项归为“教育管理”呢?

何况,今年11月1日就要施行的新《监狱法》,把“刑罚的执行”和“狱政管理”分设为不同的章。就算把这件事当作监狱内部的管理,按这部新法自己的归类,它也落在“狱政管理”。这部新法还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法律自己的结构和方向,都不支持把一件结婚申请硬生生塞进“刑罚执行”里去。

按决定书的说法,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就变成了——为改造的筹码或奖励吗?

结婚,是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我没有被判决剥夺婚姻权利,我们便依法有权结婚。我们的结婚事项之所以离不开监狱的协助,不是在要求“法外开恩”,而是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而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对一个没有被剥夺这项权利、却无法自己去实现的人,监狱依法负有协助的职责。

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这份决定特意提到“教育管理”,让结婚事项成为“执行他的刑罚”的一部分,我该如何理解呢?——只是用亲情让服刑人员“配合管理、安心改造”?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办不办结婚登记就由改造需要决定,本质上是挑人施与的恩惠,而不是依法应保障的权利。

相反,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就必然要和民政部门等系统之外的部门协作——这本身就否定了“刑罚执行”那种“系统内部、单方完成”的必要特征。

案例佐证:不服判决还在上诉的,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去年查询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时,也留意到,还在上诉程序、刑事申诉程序的服刑人员,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将实施的新监狱法,也明确了对服刑人员依法申诉、控告等权利的保护。这些案例很充分地说明,在监狱实务中,结婚申请的审核核心是双方自愿、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申诉不影响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行使。这本身也否定了“刑罚执行”的“落实判决的惩罚内容”这一必要特征。

江苏高邮勾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

勾某因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不服判决正式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等待结果期间,与女友共同提出结婚申请。当地看守所、驻所检察院核查法律后确认,我国法律无禁止罪犯结婚的明确规定,最终在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其入狱服刑前,协助二人完成结婚登记。

四川宜宾贺某案(四川官方媒体报道)

贺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6个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和女友向看守所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当地公安、法院、民政部门会商后,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批准贺某办理结婚登记,系当地首例看守所在押上诉人员结婚案例。

这从来不是“两头都要”就能打发的问题

如果结婚登记协助是“落实未被剥夺的民事权利”,监狱管理局有义务在监狱上报后依法处理和答复,不能被“教育管理”归进刑罚执行、挡掉我的复议申请;如果结婚登记对服刑人员来说是“改造工具”,办不办由能否符合改造需要决定,那就不再是法律标准和基本权利的事情了。我们的婚姻如果不符合这样的叙事宣传,就怎么依法争取都不给办。

等我走完所有阶段,告诉我“这事儿从一开始就不是行政范围”,早怎么看不出来?

6月3日,复议申请书签收;6月10日,依法视为受理——5个工作日,却看不出来我的事项连前提都够不成。

6月2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送达答复。19页的材料,13页都是我提交的法律文件。

互相拆台的答复意见

答复书正文的邮寄日期是4月27日,证据目录变成4月25日。5月中旬的现场沟通,答复情况是6月25日现补的,什么内容都没有。

三个工作日足矣?

7月6日,我和律师到现场阅卷、当面陈述意见。承办人对我提出的听证、咨询意见、追加第三人三项申请,明确说的是“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那一天,一个审核结论都没有。

7月10日,收到我的质证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7月15日,仅3个工作日,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便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三项程序性申请也被驳回。3个工作日的效率这么高吗?还是7月6日之前早已有了处理结果,那为什么当天一个结论都不告知?

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

而更让我费解的是驳回的理由。他们视为受理后,等我走完了阅卷、现场听取意见、签收我的质证意见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查了我的三项程序性请求之后,依据第33条,到最后一步表示,我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30条第1款所列的,就是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内要审查是否受理的门槛。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竟然要受理后那么久才能发现?我想,那只能是案情有点复杂才需要时间去审理和判断吧。

一个省级机关,既说“我们无权审查这个”,又说“我们审查过了,很简单很清晰”

但紧接着,他们驳回我的听证、咨询意见申请时,理由竟然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清晰简单但又不易发现?我再看驳回追加第三人申请时,他们又称“本案被审查行政行为……”那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呢?

我一个连门儿都进不去的人,他们依次回答了我只有进屋才有资格提出的三个程序性问题后,结尾用一个“综上”,把三块儿不承重的东西砌进了承重墙里,回到了打地基阶段,依据第33条驳回复议,而唯一依据就是最开始的“不是我们受理范围”。

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思来想去,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必须在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它有一个明确的时点。而他们绕开了这个时点,选择在最后一刻用驳回向我关门。门关上了,可如果这真是“刑罚执行”,我接下来该往哪儿去,他们也没有说。

决定书从邮寄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查无此件

这份决定书是7月16日晚,投递员放在我家门口的,我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提示,在我的EMS帐号里也查无此件——而去年复议办寄给我的文书,轨迹都是完整可查的。我打了11183才知道:系统里登记的收件人手机号不是我的,所以我输入邮件号能看到的寄件人信息打着*号,至于系统登记的手机号,EMS说不能告知。可我拿到的信封面单上手写的收件人信息就是我的手机号码呀。想想都替寄件单位累得慌……

一份决定书从作出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本该有一条自己能查、能对外出示的记录。真要就实际送达产生争议,我还得负责举证吗?

他们真正想回避什么?

核心问题不必回答

首先,他们回避了定性。我这场复议告的是“不予答复、不作为”。驳回决定书在“本机关认为”部分,只是把我的事项归入刑罚执行、宣布不属于复议范围。于是,他们就从“要不要认定不作为”,变成“不必回答”任何定性问题。

让监狱管理局的矛盾事实不可见

他们复述被申请人答复时,压缩成简短的两句:“1. 不属于受案范围;2. 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但是,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表示的“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又同时说“这件事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畴”——最能暴露矛盾的主张,一个字都没出现。他们没有替矛盾说辞背书,而是直接把矛盾从法律文件里清除,让事实根本不浮现。

他们对监狱管理局的“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这项主张,也没有像第一条主张一样大段说理论证,而是悄悄略过了,始终没有对该主张作出认定——不说履行了,也不说没履行。于是,“已履行”变成了不经审查就轻易留在法律文书上的记录,不需要任何事实依据或法条进行佐证。

“查明的事实”都没抄对

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写道:“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询问函》”。而我清清楚楚提交了所有邮政记录:狱政管理处对一份自称与本机关“业务范畴”无关的函件,4月18日先签收、4月27日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反复处置。对比之下,被申请人自己的答复里,签收日期都前后矛盾。复议办却把这个连被申请人都没抄准确的日期,当作“查明的事实”又照搬进决定书。与邮政记录完全一致的真实日期,反而看不见。

监狱管理局这一年多的处理空白和自相矛盾,决定书没有认定对,也没有认定错——只是让这份空白不必被写入法律文件、被任何人审查。

承办人在现场是如何表现的?

“这些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看了”

7月6日现场,承办人两次打断我的陈述,说的都是同一句话:“这些内容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认真看过了。”要我只讲材料里没有提到的部分。而在核实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他提到了我材料里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我们去年就处理过了”这一句。也就是说,这句话他当天是清楚的。

看他这样说了,我便在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里,把我提交过的全部文件和关键证据列成了一张表——EMS签收凭证、监狱管理局5月的现场沟通记录、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我想,他既然说全都收到、全都认真看过,那就会逐一审查、逐一回应。结果,这张清单上的关键证据,在驳回决定书里一字未提。

那么“我都看了”,是看了也不核实审查、拒不回应?还是嫌我话多,为了在现场把我的话堵回去?

要求听证的理由充分?那就驳回听证

那天我还提交了对被申请人答复的质证意见,一条条指出监狱管理局的答复站不住的地方,以及和事实、和自己前后说法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合起来指向的那个问题——也是律师当面向复议办点明的问题。

监狱管理局一面说“去年就处理了、已经安排北京相关部门反馈”,一面又说“不属于业务范畴”;而申请提出至今一年多,始终没有一个书面结果。把这些反常放在一起,我们有理由怀疑:监狱管理局其实早已作出了一个“不允许”的处理决定,只是从不把它形成书面告知当事人。

哪怕真的是“不允许”,我也有权拿到一份写明理由、可让我依法救济的书面决定,而不是让处理决定永远停在口头的、随时可以不留痕、也无法被正式审查的状态里。一份不肯落纸的“不允许”,让我既无从确认决定是否已存在,也无从寻求法律救济。这个质疑成立与否,本可以在听证中当面查清,而听证也一并驳回了。

那两个被反复追问的问题,到底什么用意呢?

7月6日听取意见时,承办人向我核实了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也是5月份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他们的重点。我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都写进了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

“确实没有任何北京相关部门和你告知过吗?”——这是暗中威胁吗?

承办人主动核实的,其实是监狱管理局“已履行答复义务”抗辩里最薄弱的事实环节。他们的全部履职主张就是“现场告知了相关情况”,而“会让北京相关部门告知我”是重要的实质内容,如果这个告知从未发生,他们声称的履职就是没有兑现的空话,承办人的提问也是在检验被申请人答复的真实性。而我也提到“北京相关部门”这个说法在现行法律程序里无所依托,这本身也是监狱管理局不依法履职的证明。

这个神秘的“北京相关部门”,5月15日在监狱管理局被提起过,7月6日在复议办又被重点追问。可每当我反问一句:“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据什么程序告知”,他们各自就完全回避,更是从不肯落在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上。一个完全在山东省内的申请程序,为什么会反复出现一个既指不实、又不肯具名、也从不书面化的“北京相关部门”。监狱管理局和复议办是在以法外渠道暗中威胁我吗?意思我再去山东反映结婚申请困境就会有人身安全的风险?我战战兢兢了一年多,只能公开说出我的担忧。

“民政局有没有说过,服刑人员必须到场?”——把我再次推向民政部门

承办人7月6日在现场再次追问这一通2025年8月左右、没有录音、无法复现的电话。在整卷材料里,这恰好是唯一一件“是我无法证明存在过的事”。我的复议案子立在一句话上: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而许志永无法自行到场,所以监狱系统的协助不可替代,监狱管理局的不作为就直接导致我们的权利落空。所以,如果能说成“你其实可以自己去民政局办”——那么他们没有职责,我没有利害关系。

我心里很清楚,我和民政局的那通电话,不在任何一条举证责任里。它既不是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不是我请求履职的证据。可这个问题被两个层级、隔了近两个月、以几乎相同的详细程度追问了两遍。我感觉,那不是承办人在向我核实,他好像是在找一个能让“协助不可替代”松动的解法。

判断用意,有一个不必靠猜的检验方法。复议法第45条明明白白给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想知道民政部门的办理口径,一个电话、一份函,当天就能问清楚。他没有用,而是选择反复追问我一年前一通没有录音的电话。那么“查明事实”就可能不是承办人的目的。如果承办人认可我的回应和补充证据,那就不该驳回;如果不认可,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

我事后的意见书里补上了具体条款——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山东省民政厅等三部门2025年的全国婚姻通办文件,统统白纸黑字写着结婚须双方“亲自共同到场”。答案交上去之后,不采纳、不反驳、不核实、不存在。一个依申请的行政协助事项,机关本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办事流程,但却要求申请人先拿出可行方案、再据此挑毛病,把职责倒过来放,完成了举证责任的转嫁。我也确实替他们做了本该他们做的功课,然后被以功课不完整为由被质疑和抓漏洞——这就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想要实现基本民事权利的难度。

主持这场复议的,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和我要追加的第三人,是同一个

对我援引的官网材料视而不见,自己认定自己没有法律利害关系

山东省司法厅自己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里,第5项写着“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第14项写着“管理省监狱局”。也就是,由山东省司法厅主持的这场复议,认定山东省司法厅对一桩自己下属机关是否不作为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而我7月1日提交的《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附过一份文件,内容是公证机构进监狱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时,监狱具体的执行规定——这件事,司法厅10年前就制定过规则,也写明了监狱该怎么配合。驳回时却说,山东省司法厅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的官网上,都有公开的工作报道:山东省监狱系统依托“黄丝带帮教”等行动,联合司法、民政、社保、教育等部门和服刑人员家属开展帮教、协调解决服刑人员家庭事务。那现在帮一个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我很难看出它落在这个范围之外。

这些证据性文件,承办人现场都表明看过了。驳回决定却只写了一句:不会对司法厅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自己认定自己“很客观很中立”

此外我在《提请咨询意见申请书》里早已写明:承担省政府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与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同为山东省司法厅,客观上存在可能影响审查中立性的因素,因此更应引入外部的、独立的咨询意见。结果,被我指出了这层顾虑后,承办政府复议案件的山东省司法厅,亲手把我“引入外部意见”的申请,以“法律关系简单”驳回了。

最后的话

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我们结婚申请的不作为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6月2日至7月16日,我和律师认真完整地把ta走过了,也记录并呈现了所有的真实过程。结婚权利的争取,我们还有很多弯路会尽情体验,还会失望于许多的违法和荒诞,但我不会绝望——因为我和志永要的权利,那么简单、那么正当。两个相爱却被迫分离的人,尽全力争取成为彼此法律上的家人。这个基本权利的坚持捍卫,勇敢、明亮、坦荡。

这些年,我从来没有拔高过所有的权利争取和因此付出的代价。我所有的行为,和“一个馒头”同等质地,没有任何宏大的理由。

曾经,我觉得一个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吃饱,我去努力解决这个温饱问题;后来,我觉得一个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应该有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我去努力解决这个基本权利问题;当我遭遇同样困境时,我仍然觉得,无论处境或身份,我们都应该尊重事实真相、在整个程序里被依法依规对待、保有基本的人格尊严。

而对于结婚权利的执着,是我知道,即使在高墙之内,人也应该被当作人来对待。没有被判决书剥夺的基本权利,负有职责的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保障落实。法律不只是抽象的原则和体系,ta影响到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生。这份对法治和公正的信任,是需要每一个执法者用自己的法律原则和社会良知来守护的。法治的真实需要被看到,相比宏大的话语体系,执行者的工作更该让法律被每一个普通公民所信赖。 如果还有些“私心”,那就是,我不想总是被抹平“女友/未婚妻”和“妻子”之间那层额外的更不被看见的艰难。这些年,我在爱与责任中承担了一切,却在法律上被抽掉了所有可以支撑这些承担的身份。

所以,婚姻权利的争取,是我为基本权利、为自己、为美好爱情,作出的坚定选择。感恩命运,借由一次次选择,让我一遍遍验证我是谁,何其艰险,又何其有幸。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行政复议的现场阅卷和听取意见

2026年6月2日,我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我们结婚申请的不作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到6月10日,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届满。7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天,我向复议办公室一次提交了五份程序性文件。

7月6日,去济南阅卷

7月6日一早,我和张磊律师从北京出发,前往位于济南的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基于法律规定的转送副本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要求阅卷和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前一天晚上,我焦虑得睡不着觉,心里预想着各种会出现的状况。即使法律上已经“视同受理”(而去年11月的通信权行政复议,三天就给了受理告知书和案号),我还是担心——没有告知书、没有案号,他们会不会装作我根本不存在。因为我太熟悉那种“被当成不存在”的处理方式了。为了一件本该依法顺理成章的结婚申请奔走一年多,却还在反复证明“我确实来过、我确实申请过、我确实存在”,真的是无奈到想笑。

各省监狱系统这几年,一直把服刑人员婚姻登记作为“亲情帮教”的政策成绩来宣传,我们的申请却被长期搁置、沉默拖延。放在这些报道旁边,显得很刺眼。于是,临行前一天,基于这一年真实的经历,我感触良多,画了几张手绘,为自己和志永打气。

上午9点56分,我们到了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业务现场接待点设在这里,归司法厅管辖。门卫让我们先给办案部门打电话,得有工作人员出来接,我们才能进大厅。律师打过去,对方说没有“李翘楚案件”,让我们打立案部门的电话问。我一看那个立案部门的号码,正是我6月11日打过的。我拨过去,把复议案件的经过又说了一遍,也提到6月11日打过一次——那次接电话的人问了我的EMS单号,说第二天回复,可等了一天没回,我才寄的查询函,查询函也没回音。我说,今天我们是依照规定,在被申请人答复期限届满后,到现场来要求阅卷、并申请当面听取意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她不知道6月11日是谁接的电话,让我们稍等,她跟领导汇报一下。五分钟后她回电话,让我们在大门口等,会有人来接。

这一等就是十五分钟。天太热,我身体有点撑不住,焦虑症也开始犯了,就蹲在了地上。门卫走过来跟我说:“你往边上挪一挪,门口来回过车,看不到你蹲这儿,会碰着你。”我心里想,我是来行使权利的,不是来耍赖碰瓷的,就往旁边挪了挪。

又蹲了五分钟,大概10点25分,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出来接我和律师进大厅。他穿一件绿白浅褐条纹的polo衫,没有佩戴工作证件。接待室里还坐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穿白衣、戴口罩,也没有佩戴工作证件。两个人都没有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先核对了我和律师的证件。

“你们知道我们是复议办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坐下后,我又把提交复议申请、提交过哪些文件,简单讲了一遍。那位男性工作人员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5个工作日后,你要是没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就视同受理。你这个案子也确实在审理当中,我就是承办人。你寄来的文件我们都收到了,我也都看了。”

律师问两位怎么称呼。男性工作人员说:“我们就是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律师又问:“那姓什么能说一下吗?部门里工作人员很多,我们案子后续问进度,该联系谁呢?”对方说:“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也不署具体承办人的名字,和法院判决书不一样。所以你们知道我们是复议办的工作人员,这就可以了。”

这一点我事后特意查过。《行政复议法》第45条要求出示工作证件的,是调查取证的场合;接待、阅卷、听取意见,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亮证或报名字。但它有一个很实际的后果:我失去了一个明确的联络对象。如果我这次离开,往后还是只能像从前那样打电话问进度——如同6月11日,接的人很客气,承诺也很明确,但事后不回复同样是事实。

跑到现场,才第一次拿到案号

我说明今天来,是为了阅卷和申请当面听取意见。承办人让我填一张阅卷信息表,上面要填案号、阅卷人姓名、阅卷时间,还告诉我,阅卷之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就被申请人的答复提交意见书。我说,我没收到受理通知,不知道案号。旁边的女性工作人员告诉了我案号:(2026)1364。我这才知道自己的案号。行政复议法把“便民、为民”写在原则里,本案6月10日就已视为受理,我打过电话、又寄了《查询函》,可一直没有回音——直到7月6日和律师顶着大太阳跑到济南现场,才第一次得知。案号是我往下每一步都要用到的最基本的信息,却要在近一个月后自己跑一趟才拿得到。

填完表,承办人拿出一份材料说:“其余的都是你提交的东西,这些是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我问:“这个可以复制吗?”

他说:“你可以拍照。复议法规定的是可以复制,但我们这儿没有复印设备,你直接用手机拍吧。”

我一页一页拍了下来。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一共19页,其中13页是我自己提交给监狱管理局的文件,被当作证据材料附在里面。真正属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是一页纸、两段话。

接着,承办人说,我提交的那几份程序性申请他都收到了,也跟我说明:追加第三人、听证、咨询意见,这些都要经他们依法审核、结合案情之后才能决定。

当面听取意见

然后他说,按规定可以当面听取意见,问我是否还有材料里没写到、需要现场补充的。

我说,那我先把已经提出的申请和证据重申一下。我讲到听证申请,提到被申请人过程中的自相矛盾的具体事实。他打断了我,说:“这些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认真看过了。”还当场把我文件里的原话复述了一两句——他确实看过。我明白程序上的“听取意见”是听补充。可几个来回下来,我想当面强调的那些监狱管理局的事实行为,都被归进了“你材料里已经有了”。我口头讲了什么,现场也没让我核对记录。这些话会怎样被“依法记录在案”,我并不知道。

我被打断后,转到咨询意见的部分,说:我之所以走到行政复议这一步,就是因为结婚申请卡在了部门之间的推诿里——监狱、监狱管理局把我往民政部门推,可民政部门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必须本人到场才能登记,而服刑人员又出不来。绕来绕去,这个最基本的结婚权利就一直没法实现。它牵涉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好几部规定怎么衔接,所以我才申请咨询意见。

接下来律师讲了两点。

第一点,关于区别对待。我们已经提交了山东省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量案例——监狱系统这些年一直把协助服刑人员结婚当作亲情帮教的成绩来宣传,可具体到这件申请,一年多来无人处理、无人答复,声称不属于业务范畴。这既违背监狱系统一贯的行为模式,也违背人情常理,实质上剥夺了两人的结婚权利。对这一明显的区别对待,被申请人该怎么解释?例外对待的依据又是什么?

第二点,关于为什么申请听证。律师说,监狱管理局一再强调这不在职责范围;可我3月底去鲁南监狱问进度时,狱政科科长当面说的是——监狱去年就把申请上报了,一直没等到局里的回复,所以什么都做不了。而5月在监狱管理局现场,两位工作人员一边说去年收到了上报、已经“让北京相关部门”答复我,一边又说不属于职责范围。到了这次的书面答复里,对“到底有没有收到上报、之后怎么处理了”,却一个字都没提。这几方的说法互相对不上,光靠书面来回弄不清楚。只有通过听证,让鲁南监狱当面说明:申请到底有没有上报?如果上报了,管理局是怎么处理的?从这一连串反常的表现,加上申请一拖再拖这么久,是不是有理由怀疑——其实早已作出了一个“不允许”的处理,只是从来没有以书面形式告诉过当事人?这些,只有各方到庭、当面质证才弄得清。

承办人说,我和律师的意见,他都逐一记录了。

接着,承办人问了我两个问题。

“那到底是北京的哪个部门”

第一个,关于“北京相关部门”。他向我确认:“确实没有任何北京的相关部门跟你告知过吗?”

我说:“没有。而且他们(监狱管理局)从头到尾也没说清楚,到底是北京的哪个部门、按哪个程序告知。”

他问:“他们没明确说是哪个部门?”

我说:“对。当时他们问我,我说没收到告知,他们就说‘这个有歧义,我们记录一下’——意思是他们确实落实了,但我说没有。他们还强调会跟进。可到现在,这个跟进的结果也没回复过我。我回去查了法规,我的结婚申请程序还都在山东省内,怎么会、通过哪条法规程序涉及到北京,我没查到。我也在等他们把这个说清楚。”

“亲自到场”这一步,我一个人真完不成

第二个问题,是问我向民政部门电话咨询的情况。他问得很细——当时我打电话是怎么问的、哪个民政局、民政局有没有明确说服刑人员必须到场。我说,我当时打电话就是问一下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基本流程,民政局怎么答复的,我在复议申请书里写得很清楚了。我也坦诚表示,那通电话我没有保存通话记录。

律师在旁边补充说,服刑人员登记要本人到场这一条,其实不用打电话问,婚姻登记条例里写得很清楚了。我也想起去年查过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山东省的政策文件,就说,那我可以把民政部门的这些规定作为附件证据,一并提交给你们。

承办人又问:“婚姻登记条例又新修订了吧?”律师说:“修订之前和之后的条例,都规定了双方亲自到场。”

律师接着说:“至于怎么完成登记,提交的案例都列举得很清楚了,无非两条路:要么民政部门到监狱里办手续,那监狱得协调非服刑那一方到场;要么监狱协调服刑人员到民政部门去办。不管哪一条,都得监狱系统主动去协调、去做。这么多现成的案例都办成了,说明这事对他们来说办过很多回、也不难办——可偏偏就是办不成。”

承办人最后总结说:今天你和律师讲的,我都如实记录了;后续程序我们会依法进行;你提的那些程序申请,我们审核之后认为应当的,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告知;等收到处理决定,你们也有法定的救济渠道。

“你有抑郁症,要调整心态”

临了,他又特意叮嘱我一句,说进行程序要依法依规。我当场没有接话。心里想的是:依法依规这句话,好像不该只对我这个奔波了一年多、至今什么书面处理结果都没有的申请人一方说。

我们结束现场沟通大约11点。出门的路上,承办人还和我闲聊,问我现在有没有工作单位。我说没有,在家养病,身体不好,还有抑郁症。他说:“那你可得多注意。”我半开玩笑:“这事儿现在就是我最大的一个心结,要是能顺利办成,说不定我这病也能好得快点。”他说:“你看你有抑郁症,那你也得调整自己的心态。”我有点哭笑不得:“我还能怎么调整?我从头到尾唯一的要求,就是依法对待我们。这个要求,不高吧?”

“调整心态”这样的话,这几年我也在各种场合听过很多次,他们习惯把一个个违法的问题换成我个人的情绪问题,仿佛僵局的症结在我的感受而不是违法的行为。奔波一年多、要求始终停在“依法办理”底线的人,不需要被教育有怎样的“好心态”。

行政复议意见书:把当天的事,一条条固定下来

回到家,7月7日,我先把前一天现场查阅和陈述的经过整理成书面记录,又写了一份《行政复议意见书》。一是把当天的各项程序事项、双方的陈述,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二是对承办人当面问我的两件事,做了书面回应。关于“有没有北京相关部门告知过我”,我写明: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这一点需要查清,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核实——所谓“安排告知”,到底告知的是谁、用什么方式、有没有凭证。关于向民政部门电话咨询这件事,我说清楚了一点:服刑人员登记要本人到场,这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里明文写着的,不需要靠我那通电话来证明。为此我还补交了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摘录,证明“亲自到场”这一步,我一个人、绕开监狱系统,是无论如何完不成的。

我还专门写了一段,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6月初我提交复议申请时,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1条里“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这一项。7月初复议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我便一并援引了其中的第30条——它把“不予答复、不履行”和“明确拒绝”这两种情形,做了更清楚的区分。我要再次讲明:我这个案子,属于前一种,是“不予答复、不履行”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狱管理局应当书面处理并答复我,这个义务不是因为我寄了询问函才有的,而是“服刑人员申请结婚”这件事本身就该有的处理和交代。而我这一年提交的申请、留下的邮寄记录、现场沟通记录,也已经尽到了一个申请人在“不作为”案件里该尽的举证。

针对被申请人答复的质证意见

7月8日,我开始写针对监狱管理局答复的质证意见。它的书面答复只有一页,分两段。第一段,把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归为“刑罚执行”事项,说他们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指导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二段又说,5月15日我和张磊律师到现场,他们已经当面告知了结婚申请的相关情况,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

如何做到了“同时成立”

我盯着这两段看了很久。一边说“这事不归行政复议管”,一边又说“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这两句话,我怎么看都摆不到一起去。如果承认自己有答复义务、也答复了,那“有没有依法履行”本就是复议该审的;可如果真不属于复议范围,又何必、又怎么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呢?这些法律上的关窍,我拿不太准,反复问了律师,才敢落笔写进质证意见。

谁会把“刑罚执行”当帮教成绩夸

关于“刑罚执行”这个归类。本案要审的,是监狱管理局对鲁南监狱已经上报的结婚登记协助事项,拒绝处理、不予答复。可协助办结婚登记,是刑罚执行吗?5月15日那天,两位工作人员一再让我去找民政局——这等于承认,这件事要由监狱系统之外的民政部门来参与。既然是刑罚执行的事,又怎么会把我往民政局推?何况我提交的那些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每一个都是跨部门协作办成的,还被当作“亲情帮教业绩”“人性化执法”宣传——这些都是行政管理的说法,没有谁会把“刑罚执行”拿出来当帮教成绩夸。

把我们堵死在两头

而且,就我们这一个结婚申请,监狱系统前后给了两个互相排斥的拒绝理由:对结婚登记本身,监狱管理局说是“刑罚执行”、不可复议;可我3月底去鲁南监狱当面交材料时,狱政科科长又以“你是非服刑人员、监狱没权限审核”当场拒收,同样没有任何书面说明。这两个理由合在一起,效果只有一个——结婚登记这件必须我们两个人共同完成的事,在两头都被堵死,这个最基本的权利无处主张。

落款,比现场晚了40天

 “已经履行”这个说法。监狱管理局的现场答复和它提交的全部证据里,既没有一份处理文书,也没有任何“安排告知”的凭证。它提交的那份《现场答复有关情况》,落款是2026年6月25日——复议程序都启动了才补出来的,并不是5月15日当天的记录;全文只有寥寥数行,没写明所谓“答复”的任何具体内容,也没有双方签字。

同一份函,两个签收日期

还有一处对不上:答复书正文说4月27日收到我的询问函,后面的证据目录又写成4月25日收到,自己就先矛盾了。而实际的经过是——我最早寄的两份询问函都在4月18日就签收了;其中寄给办公室转局长的那份,一周后被以收件人拒收退回,我又重寄给局长本人;寄给狱政管理处的那份,通知退回的第二天,他们又急着把退件取回。一份自称与自己“业务范畴”无关的函,却被先签收、再退回、又取回,这样反复的处置,和“不归我管”的立场,实在难以自洽。

写在最后

7月9日,我寄出了这两份材料及附件。7月10日行政复议办公室确认签收。虽然我仍在抑郁和创伤状态里,但能够一边照顾自己一边有耐心的、极其认真的走着每一步程序,我很为自己骄傲。

也特别感恩我的代理律师们,上个月在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的时候我就感受到了,我在现场第一次敢放心说话了。这几年的经历,伤害的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我可以真实地说话,对方会如实听到,真相会保护我”这个信任。所以我害怕“说错话”、害怕“即使说了对的话也会被曲解”、害怕“越真诚越被坑”……但律师在场,我逐渐知道,有人可以当场为我做法律兜底,我说出口的话不会被换成另外的版本,我不会因为不知晓法条被困住,这也不再是被用来摧毁我的场景。我可以只做自己——我准备充足、真诚表达,我是一个在尽全力争取结婚权利的当事人。这些新的体验对我很重要。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我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026年5月15日我和律师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狱政管理处的两位工作人员针对我此前邮寄的《结婚申请进度询问函》现场给出部分答复:

第一,他们表示知道结婚申请的事,并说“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他们问我“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对于整个申请流程都在山东省内的该事项,这个“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法以什么方式向我反馈,他们没有说明。只是记录并承诺会去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

第三,他们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业务范畴,让我们去找民政局。邵姓工作人员记录下我和律师对此答复不认可的意见。

而在现场沟通结束之前,邵姓工作人员提到也可以继续联系鲁南监狱,我说:“监狱狱政科的领导3月底就告诉我了,没有局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答复,与结婚登记相关的所有事情监狱都无法协助,我到现在连服刑人员身份证明都跟监狱申请不下来。”邵姓工作人员说:“不应该吧,身份证明还是可以出的。”然后表示“让监狱那边过来一趟也不现实,先记录下来后续跟进。”

那次之后,监狱管理局再没有给过我答复,此前高姓工作人员严肃表示要“向北京相关部门过问”、邵姓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并表示后续会跟进的“监狱方面出具服刑人员身份证明”的进度,也再没回音。

2026年6月2日,我向山东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监狱管理局对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答复我,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并将山东省司法厅申请列为第三人。

(以下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翘楚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张磊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63号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邮编:250013
法定代表人:王发军局长

复议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依法履行处理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组织听证。
四、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理由如下:山东省司法厅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狱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负有确定和监督的职责。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监狱管理局是否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处理职责,这一争议的认定直接涉及司法厅对下属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司法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李翘楚(身份证号)系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人员许志永(身份证号)的恋人,双方恋人关系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双方正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025年6月27日,服刑人员许志永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会见申请书。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也向鲁南监狱邮寄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及自愿结婚声明书,监狱8月14日签收。此后九个多月,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进展信息。

2026年3月31日,申请人前往鲁南监狱现场沟通。狱政科科长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监狱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因此无法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请人当日携带的申请材料被拒收且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2026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和会见申请材料,监狱于4月14日签收。

2026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分别寄送狱政管理处和办公室(抄送局长王发军)。两个部门均于4月18日签收。办公室抄送局长的那份,于4月24日被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改退批条日戳空白。申请人于4月26日重新寄送给王发军局长本人,4月27日签收。狱政管理处的那份在签收后于4月27日通知退回,但4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又从快递员处取回,称“领导交代了这个文件还需要,着急来取”。

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沟通。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当面作出了以下三点答复:
第一,确认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询问函材料,也知道结婚申请的事情,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反问申请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申请人表示未收到过任何反馈。工作人员随即表示“这个有歧义,我记录一下”。然而,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的审批链条为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婚姻登记机关为监狱所在地或一方当事人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整个程序从头到尾不涉及北京的任何行政机关。即使将来选择在北京的民政局办理登记,民政局的职责也只是执行登记手续,不参与申请的审批。申请人亦未向北京的任何部门申请或咨询过。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进行了反馈。
第三,明确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鲁南监狱或民政部门。并记录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现场表示对该条回复不认可。
被申请人全程未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是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申请人的判决书中均亦未剥夺婚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省级监狱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未被剥夺的权利。

民政部2004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协助是实现该项权利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作为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监狱上报的申请事项负有及时处理并回复的职责。

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明确包括“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等工作”,服刑人员结婚登记事宜与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身份证明等事项密切相关,属于狱政管理的业务范畴。

(二)被申请人已实际介入处理程序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当面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询问函,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并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了申请人,在申请人表示未收到任何回复后,现场记录并表示会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该事项。此外,被申请人在通知退回询问函后又急于从快递员处取回文件,说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和处理。被申请人既然已经实际介入了处理程序,再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明显与其实际行为相矛盾。

(三)山东省监狱系统已有大量实践先例

山东省监狱系统历年来已有多起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案例,包括齐州监狱(2023年,通过远程视频协调民政局完成登记,被纳入“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鲁北监狱(2018年,为5名服刑人员举办集体婚礼,民政部门入监办理)、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泰安监狱(2010年,狱警陪同现场办理)。这些案例均由被申请人管辖下的监狱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办理,并作为亲情帮教政策的业绩进行宣传报道,说明这个协助义务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还当作业绩宣传的。尤其是羁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外来公务事项;其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更载明,该年度已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表明,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正是被申请人下属监狱以规定形式确认、并成规模实际履行的常规业务,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与鲁南监狱自身的官方文件直接矛盾。被申请人在同一管辖体系内对同类申请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四)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实质性架空了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

被申请人主张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民政部门。然而申请人在2025年6月份也曾致电咨询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民政局已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后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到场。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监狱说已上报被申请人在等回复,被申请人说不归其管让申请人去找监狱和民政局,民政局说需要服刑人员到场但人出不去。三个部门互相推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在事实上就是被剥夺了。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来规避自己的协助义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关于听证和咨询意见的请求

本案涉及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保障这一制度性问题,涉及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交叉适用,属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组织听证,以便双方当面陈述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就本案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服刑人员许志永2025年6月27日来信摘录
3. 申请人向鲁南监狱提交结婚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2025年8月及2026年4月各一份)
4. 《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及其EMS签收凭证、退回改退批条复印件
5. 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记录
6. 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申请人: 李翘楚     
日期:2026年6月2日

为什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监狱法》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许志永和我的判决书都没有剥夺结婚的权利,我们依法有权结婚。许志永在监狱服刑,无法自行前往登记机关,而结婚登记需要本人到场,因此办理结婚登记离不开监狱的协助——出具身份证明、与民政部门衔接、安排本人到场。监狱管理局是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监狱把申请上报之后,它应当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绝,既不回复监狱也不回复我。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监狱管理局两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去年就处理了”,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我了,狱政管理处还曾在通知退回我的询问函第二天又急着从快递员处取回,说“领导交代还需要”。这些行为都说明了,监狱管理局已经实际介入了这件事;而5月15日,两位工作人员又屡次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与实际行为相互矛盾。法律不需要逐项列明“结婚申请归监狱管理局处理”,只要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相关机关单位就有义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落实。

我为什么请求把山东省司法厅列为第三人

监狱管理局说,结婚申请不属于它的业务范畴。但他们该不该管这件事,不是他们自己一句话说了算的。

服刑人员没有被判决剥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狱要协助保障——这是《监狱法》定下来的,是法律交给整个监狱系统的职责。山东省司法厅作为全省监狱工作的主管机关:监狱系统有没有依法把该做的事做到,具体该怎么协助办理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如何出具身份证明、怎么跟民政局协调、具体流程等)——这些操作,是由司法厅来指导、规范和监督的。

“该不该协助”由法律授权,那么,“该怎么协助、如何办成”,司法厅最有发言权。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一句“不属于业务范畴”把自己摘出去,便需要它的主管机关——山东省司法厅,把监狱系统到底该怎么落实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讲清楚。山东省司法厅与结婚申请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请求复议机关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对“不属于监狱系统业务范畴”作出回应。

我为什么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

这一年来,遇到的是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监狱说已经上报、在等管理局回复;管理局说不归它管、让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说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无法到场。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理由把责任推出去,最终没有任何部门承担推进的责任。

而比推诿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另一个事实:同样在山东省内,其他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所在的监狱(包括许志永服刑的鲁南监狱)积极协调办理,媒体和司法系统作为亲情帮教的业绩公开宣传;而我和许志永的申请,被以“不属于业务范畴”拒绝。

这不是我的主观感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把这些年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一篇篇找了出来,整理成证据——它们都是监狱、检察机关、山东省级媒体自己发布的。

最直接的,是关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自己的材料。其官方网站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把“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公务;其2018年的公众号文章讲亲情帮教,提到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其2024年的年度工作总结里写着,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除了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也都有公开报道的案例:有专门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有通过远程视频核验身份办理登记的;有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到民政局现场办理的……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甚至在比监狱阶段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更繁琐的看守所阶段,也有办成的:2009年的聊城市看守所、2013年的烟台市第二看守所,已被法院判决、但还在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在看守所、公安和民政部门的协助下领到了结婚证。

这些白纸黑字的报道摆在一起,说明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里是可以操作、一直在做、还被报道宣传的。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事实,这个行政复议就不是一句“办不办”那么简单,而是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有争议、需要认真对待的案件。所以我在申请书中提出了两项请求:

一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听证,让双方能当面把这些事实和理由摆开、说清楚,而不是停留在一来一回的公文里。

二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请求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由他们就“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到底算不算法定职责”提出意见。

整理报道时鲁南监狱“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那篇不见了

整理附件六《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我发现,载有“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内容的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原本发布在日照新闻网。2025年7月我查阅时,网页可以正常打开,我当时将网页保存为了PDF文件。

注:2025年7月保存的网页pdf文件

2026年3月底,我拿着这篇报道去监狱现场沟通时曾询问狱政科领导,对方承认这确实是监狱的2024年度总结, 还特意让身边的狱警去询问报道中提到的数据,跟我说,是我对这个信息的理解有误,不是“2024年一年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从有这个监狱以来,总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我之后又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提到过这个报道。而我6月初组织材料验证每个案例的网页链接时发现,网页已无法打开了。

注:2026年6月初的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的网页

我无法证明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网页如此显示的原因,便在证据材料中如实说明客观经过,并附上我当时保存的PDF文件的打印件,保留原文网址和文章编号。鉴于这篇文章是监狱管理局下属监狱发布的内容、原件由其掌握,我也申请了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法调取原件,或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

我之所以会如此认真的查询山东省内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报道,是我觉得,要回应监狱管理局的“不归我们管”,不仅由律师去讲其中的法律道理,我也需要摆出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做过、并且公开宣传过的诸多事实。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真的不属于业务范畴,那这些报道里一次次的主动跨部门协调、入监办理、媒体报道跟进、当事人感言、监狱领导发言、亲情帮教政策宣传,又该如何解释。

于是我把这些公开报道整理成附件材料,连同我的身份证明、许志永2025年6月关于结婚申请已提交监狱的来信内容、向鲁南监狱邮寄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给监狱管理局的询问函及退件凭证、5月15日现场沟通记录,一并作为附件随复议申请提交。

审查期限届满没有任何告知

6月2日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连同附件证据材料寄出,6月3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设在省司法厅)签收,签收处加盖了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我在备注中标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及附件材料)”。

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6年6月3日签收

按照《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到6月10日,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届满,我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补正通知。根据规定,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本案自6月10日起已经视为受理。

我有些困惑的是,2025年10月至11月,我曾两次向山东省政府就鲁南监狱的通信权事宜提起行政复议,一次不予受理以书面寄送,一次受理以短信通知(指引网址下载受理告知书和案号),都在3个工作日内就完成了。

注:2025年10月至11月的两次复议是否受理决定告知

但这次,直到现在,书面和短信我都没有收到。6月11日下午,我打电话咨询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方询问了我的EMS邮寄单号,表示查询后于次日回复。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回复。当天,我只能寄出一份《行政复议案件查询函》,载明本案已视为受理,要求告知案号、承办人,并依法将申请书副本按期转送被申请人。

注:查询函于2026年6月15日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签收

本案在法律上已经视为受理,复议机关的决定期限自6月10日起算。我会依法继续行使作为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而记录并公开这一过程,想让更多人看到:一对虽被高墙隔开,但彼此相爱并积极申请结婚的情侣,依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想要实现这个最基本权利,一路上遭遇着什么样的艰难险阻,而我们又如何一步步寻找人生的答案。

所以亲爱的志永,让我们彼此祝福吧,按照我们内心真实的意愿继续投入地努力生活,愿我们经得起长久的离别、种种考验、凶吉未卜的折磨、也许漫长或昏暗的路程吧。

注:2026年5月附在书信中的手绘图
附《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本附件汇集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辖下监狱(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官方公开材料及报道,以及山东省其他羁押场所的同类案例,用以证明: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中是真实存在、制度化、常规化并被公开宣传的工作。被申请人以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为由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自身的官方规定、宣传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直接矛盾,亦与同系统多所监狱的既有实践相矛盾,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一、鲁南监狱的官方公开材料

说明:鲁南监狱既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监狱,又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直接下属机关。以下三份材料均出自鲁南监狱自身,直接证明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该监狱常规的、成规模的管理业务。

(一)鲁南监狱《外来公务管理规定》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网站《外来公务管理规定》http://jyj.shandong.gov.cn/lnanjy/articles/ch00799/201712/c2d47d3b-a36e-4b2a-a088-aaae69f09bb2.shtml
内容摘要:该规定在外来公务的管理类别中,明确列有“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一项,即鲁南监狱以正式规定的形式,将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罪犯婚姻登记确认为一类需规范管理的常规外来公务事项。
证明意义:作为被申请人的直接下属、且为羁押许志永的同一所监狱,鲁南监狱在其官方规定中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直接证明此事项属于监狱日常管理业务范围,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不能成立。

(二)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因为有爱 一切变好》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18年3月5日《因为有爱 一切变好 ——写给离监探亲父亲的一封信》https://mp.weixin.qq.com/s/omKEu0UeVrQl8XXQEAb_-g
内容摘要:文章介绍鲁南监狱长期重视罪犯亲情教育,建立民警、罪犯及其亲属三方协同帮教机制,常态化开展亲情会见、亲情书信、亲情电话、亲情帮教等活动,并率先建立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文章明确提到,监狱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并以此帮助解决合法会见以及子女落户、上学等难题。
证明意义:鲁南监狱在官方宣传中,将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列为其亲情帮教工作的成果,说明该项协助是其主动开展并对外宣传的常规工作。

(三)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山东省鲁南监狱力破“大墙思维”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原载日照新闻网(原文网址:https://rbrk.rznews.cn/index.php?s=/Wap/Article/detail/id/371692/page/4 ;文章ID:371692)。该网页现已无法打开,申请人于2025年7月浏览时已将原网页保存为PDF文件,作为本附件证据提交(见随附打印件)。
内容摘要:该总结介绍鲁南监狱实施“暖心工程”,研发“亲情云”视频会见系统等举措;其中明确载明,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服刑人员寻找失联亲人、办理驾驶证换证等提供帮助。
证明意义:该年度总结以具体数字(28名)记录了鲁南监狱多年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表明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一所监狱,结婚登记办理正是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常规、批量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申请的不予处理因此缺乏任何正当理由。
关于该证据的特别说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在日照新闻网查阅到该文,该文当时系公开可访问的内容,申请人已将原网页完整保存为PDF文件。此后,在申请人于2026年3月31日、5月15日先后赴鲁南监狱及被申请人处就本案现场交涉之后,申请人再次访问该网址,发现该网页已无法打开(返回404错误),经查询互联网档案馆等公开存档站亦未见快照。申请人就上述客观经过如实说明,并以2025年7月保存的PDF文件及其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鉴于该文系被申请人下属监狱对外发布的官方宣传内容,其原始文档及发布、下线记录均由被申请人一方掌握,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调取该文原件,或责令被申请人就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作出说明。

二、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的实践案例

(一)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4年9月17日《高墙内的婚礼》https://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917/ArticelC15004FM.htm?webview_progress_bar=1&push_animated=1&show_loading=0&theme=light
内容摘要:山东省女子监狱为两名在押女性服刑人员(化名甄晓曼、王晓慧)举办特殊婚礼,监狱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狱警担任证婚人,并送上鼓励其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祝福。
证明意义:该案例中叙述的“监狱初审—民政审核—司法部备案”的三级流程,体现了跨部门协同;允许服刑人员穿着家属提供的婚服,并由狱警担任证婚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山东省鲁北监狱(2018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8年4月27日《5位新娘身着婚纱走进高墙》https://epaper.qlwb.com.cn/qlwb/PDF/20180427/A05.pdf?show_loading=0&push_animated=1&webview_progress_bar=1&theme=light
内容摘要:鲁北监狱举办首届集体婚礼,5对新人办理结婚事宜,新娘穿婚纱入监、新郎身着囚服,由滨州市民政局派员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监狱长担任证婚人,数百名服刑人员到场见证;5名服刑人员刑期3-15年不等,家属长期不离不弃,监狱启动“亲情帮教工程”。其中服刑人员任洪军(化名)因刑期长达16年,该对新人的经历被报道为“迟到十五年的求婚”,意在唤醒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监狱同步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服刑人员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证明意义: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该报道被《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成为山东省监狱系统开展同类活动的标杆案例。

(三)山东省齐州监狱(2023年)
来源:齐州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23年12月5日《一张特殊的“结婚照”》 https://mp.weixin.qq.com/s/VEjdVMlIahP91e_naAuQ_Q
内容摘要:齐州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女友小霞(化名)为解决探视资格问题,申请结婚登记。监狱协调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远程视频完成身份核验,并在亲情帮教活动中安排现场拍摄结婚证照片。最终,两人在监狱民警及民政人员见证下完成登记。服刑人员张某与未婚妻小霞通过提交5年恋爱记录(含2000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共同生活水电费缴费凭证、亲友证言等材料,经监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后,监狱在亲情帮教活动中特批会见并安排结婚登记照拍摄。该案例被纳入山东省监狱系统“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库。
证明意义:通过司法部统一视频平台完成声明签署,监狱与登记机关同步存档录像;将亲情帮教与婚姻权利保障相结合。

(四)山东省泰安监狱(2010年)
来源:新浪新闻转载正义网《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举行结婚仪式》https://news.sina.cn/sa/2010-07-06/detail-ikftssap3325917.d.html?show_loading=0&webview_progress_bar=1&push_animated=1&theme=light
内容摘要:泰安监狱4名服刑人员因事实婚姻未登记导致子女无法落户入学。岱岳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发现后,协调监狱与岱岳区民政局,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前往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手续。其中一名服刑人员张某(化名)因孩子“黑户”问题长期困扰,登记后成功解决子女入学难题。
证明意义:检察机关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启动监督程序,推动监狱与民政部门协作。

三、山东省看守所阶段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例

说明:以下两例当事人均已被法院判决、属服刑人员,只是尚在看守所阶段、未送监执行。看守所阶段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践中比监狱阶段难度更大,而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仍予以协助办成。这进一步说明,为服刑人员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连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都能协助实现,被申请人对监狱阶段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不予处理,更显缺乏正当理由。

(一)聊城(2009年)
来源:齐鲁晚报2009年8月11日《服刑男子与爱人领到结婚证》http://paper.dzwww.com/qlwb/data/20090811/html/133/content_1.html?webview_progress_bar=1&show_loading=0&push_animated=1&theme=light
内容摘要:服刑人员颜某在聊城市看守所民警陪同下,到东昌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半小时内完成手续,两人喜极而泣。
证明意义:报道明确指出“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二)烟台(2013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3年5月8日《带着手铐去领结婚证》https://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30508/ArticelJ03002FM.htm?push_animated=1&show_loading=0&webview_progress_bar=1&theme=light
内容摘要:28岁的昌龙(化名)因犯罪被羁押,未婚妻静洁(化名)坚持结婚。烟台市民政局和开发区公安分局特事特办,昌龙戴着手铐、脚镣来到婚姻登记处,两人领到结婚证后相拥痛哭。
证明意义: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四、本附件拟证明的事项
综合上述材料,可以证明以下事项:

第一,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被申请人辖下的多所监狱中均有公开记录的实际先例(女子监狱、鲁北监狱、齐州监狱、泰安监狱等),且常被作为亲情帮教的正面业绩对外宣传;即使在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亦能协助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足见该项协助义务真实存在、可操作、并被实际履行;

第二,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自身的官方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其官方宣传材料与2024年度工作总结更明确记载了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2024年度达28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接否定了“结婚申请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

第三,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的官方材料及同系统的既有实践形成鲜明反差,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其不作为缺乏正当理由。

结婚申请困境公开后:520却不能说“我爱你”

5月16日晚,我把这将近一年来为和许志永申请结婚奔波的经历整理成文章,发在了美篇app上。为了让文章在平台能发布出去,只能写“许先生”。文章发出去之后,我的手机时不时能收到点赞和新增关注的通知。

“奶酪”是我家的猫咪

我去年开始了解结婚申请相关法规和案例的时候,找到的政策讲解、申请指南和报道,远比“配偶服刑期间如何离婚”的词条少得多。在服刑人员群体中,家庭破裂、配偶提出离婚是非常普遍的事。所以这些年各省监狱系统一直把服刑人员婚恋关怀作为亲情帮教的重要推动内容,媒体平台也愿意去深入报道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故事——因为难得。两个人都坚定地想在一起,这本身是监狱亲情帮教最希望促成的结果。可偏偏是这样的申请,卡了快一年没人管。

5月18日上午,我在美篇app上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说是齐鲁晚报的记者,看到了我的文章,想进行相关的报道,也是想一起促成事情妥善解决。

我没有马上回复。因为我目前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内,需要先确认接受采访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查询相关法规并咨询了律师,我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范围由《刑法》第五十四条限定,结婚是民事权利,就结婚申请的经历接受记者采访不属于政治性言论。确认没有法律障碍之后,我又简单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发现我之前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沟通时当场出示的那些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都有齐鲁晚报的独家报道——这家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跟踪报道山东省服刑人员的结婚故事。

于是我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对方马上发了记者证,我在中国记者网上输入编号进行了确认。下午两点半通了将近40分钟电话。对方很专业,按照报道服刑人员结婚经历的惯例(人物全是化名),没有过问我和许志永的个人信息,也完全不涉及具体案件,只是按照服刑人员婚姻登记这个主题的报道流程,了解服刑人员的具体罪名、刑期、入狱时间,我都如实回答。然后说看到我写的这篇文章,希望我能够讲述这一年结婚申请的更多细节经过,可以从我们如何开始商量结婚说起。

我说:2024年8月份我们可以通信,他在寄给我的第一封信里,就以书面很正式的向我求婚。而我那个时候因为抑郁症和身体问题,不再有兴趣规划未来的所有生活,对一切都没有期望。一直到2025年6月,我的身心状态好了很多,便在6月份的信里明确表达了和他的结婚意愿,并在信里告诉他,需要由他本人向鲁南监狱提出结婚申请,也可以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的会见。他在6月27日的回信中确认自己已经向监狱提交了这两个申请。8月份我也以结婚申请当事人的身份向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之后就一直在等待监狱的回复。期间我们在通信也多次问过对方是否有收到回复。直到今年春节,他在回信中说自己问了好几次,但都没有回复,还需要我找律师咨询一下如何推进。所以我才在3月底去鲁南监狱现场进行了沟通。之后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程序和现场沟通我在文章里写的很具体了。

最后我说:我发这篇文章,以及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一个事儿——结婚。对方很耐心听完我讲述的结婚申请经历,说会汇报,但无法给我什么保证。

打完电话后,我又仔细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在这个领域的报道。发现他们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在跟踪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事情,十几年下来报道了不少案例,有单独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也有特殊情况下协调多个部门才办成的。他们和山东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各地监狱都有长期的合作,报道对于服刑人员结婚程序的推动也各有侧重。比如:

2009年的聊城首例服刑人员登记结婚报道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2018年的鲁北监狱集体婚礼报道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

2013年的烟台“戴着手铐去领结婚证”报道,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2023年齐州监狱通过远程视频帮服刑人员完成结婚登记,还拍了特殊的结婚照,齐鲁壹点发布后成为多地监狱借鉴的范本。

而且齐鲁晚报和山东省司法厅在2019年就成立了全媒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还通过平台为服刑人员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看到这些的时候,我内心又多了几分期待,一家和山东省司法系统合作这么密切的官方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关注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权利落实问题,如果能被他们关注到,我们的困境也许真的能有些改变。

5月20日下午,本来打算给许志永写封520专属信。结果跳出美篇app的系统通知,我打开后看到两条:

“你的文章《我们的结婚申请程序,近一年走到哪里了》中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已被禁止公开。”

“你的帐号涉嫌违反平台规定,已被禁言30天,处罚结束时间:2026年6月19日。”

文章变成“仅自己可见”模式,阅读量停留在1.8万。

我马上在平台提交了对文章处理结果的申诉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16日发布的文章,记录了本人作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依法向监狱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婚申请、询问处理进度的完整经历。文章内容系本人亲身经历的真实记录,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谣言。

现就文章被认定“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并禁止公开一事,提出以下申诉:

一、文章不违反平台《内容管理规范》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文章内容为本人依法行使婚姻权利过程中的事实记录,不涉及时政有害信息中列举的任何情形,未煽动抗拒或破坏法律实施,未危害国家安全,未煽动非法集会或扰乱社会秩序。文章同样不涉及色情低俗、攻击谩骂、侵权盗用、保健医疗、诱导分享、引人不适等任何被禁止的内容类别。

关于“无资质发布专业领域内容”一项,文章是本人作为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陈述,不属于“时政类新闻信息”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婚姻登记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本人记录自己的结婚申请经历不构成新闻报道。

二、文章自5月16日发布至5月20日被禁止公开,已经在平台正常展示四天,累计阅读量达到1.8万。如果文章内容确实违反平台规范,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应在发布时或发布后短时间内予以识别,而非在文章已经广泛传播四天之后突然认定违规。这一时间差难以用常规的内容审核来解释。

三、文章发布期间,齐鲁晚报通过本文主动联系本人,就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困境进行了采访了解。一家具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官方媒体主动联系作者,本身说明了文章内容的合法性。

四、请平台明确告知本文具体违反了《内容管理规范》中的哪一条规定,以及认定依据。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处置时应当说明理由。笼统标注“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不构成充分的理由说明。

本人保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花1个小时写好的申诉理由,在平台提交后不到1分钟,系统弹出通知:文章未达到公开要求。要不是我在提交后立刻截图了“作品审核”页面,可能就直接出结果了。这惊人的审核速度显然不是人工渠道,说明我的账号本身已经被标记了,无论如何申诉都会被平台自动驳回。

忙了一下午,也没有心情写信了。520,连在网上记录一下“我们这么努力为什么还结不了婚”都不被允许。

想起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分享“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催账…”,不只是共情,简直是升级版的难度,“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和正在服刑的男友申请结婚…”——走一步被堵一步,写着那些没有回复的法律文件,被当成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还好仍然可以一边抑郁一边继续,还好有这么多亲友的鼓励,如果明天再多坚持一步,我要为明天的我们骄傲。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近一年走到哪里了

我和许志永从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不久即被迫分离,至今已经六年多,从来没有机会见面。但我们的感情经受住了时间、距离、各种困境的考验,始终深厚坚定。结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是对彼此的承诺。

将近一年来,我们的结婚权利始终得不到具体的落实保障:

去年6月就已向鲁南监狱提交申请

2025年6月中旬,许志永在监狱内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会见申请。6月27日,他在给我的信里写道:“也许这个过程曲折漫长,不过没关系。我已交上结婚申请,请监狱给予帮助。今天也写了会见申请,你说的为准备结婚材料的专项会见,和这封信一起交上。”

2025年8月12日,我也以结婚申请当事人的身份,向鲁南监狱邮寄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自愿结婚声明书,并附恋爱关系证明。向监狱依法提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程序的必要协助要求,监狱8月14日签收。提交结婚申请之前,也电话咨询了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民政局说: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前,一般是监狱协调他们入监办理;但全国通办之后,就需要监狱协调把服刑人员带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我查阅到的鲁南监狱官网《外来公务管理规定》也明确提到“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类别,说明监狱一直有相关程序的处理程序。

来源:鲁南监狱官网

2025年9月1日,我向监狱申请信息公开,第一项问到了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相关制度规定,监狱于11月3日作出告知书,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施行)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作为相关依据。我理解的,这一答复表明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和可操作的途径。与此同时,我在9月1日就结婚申请程序没有回复向监狱邮寄的催办函,监狱9月3日签收后没有回复。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九个多月,监狱方面没有任何人告诉我申请到了哪一步、需要补什么材料、或者被拒绝了。就是完全的沉默。而我在之后的半年还要忙于通信权利的法律程序。

今年3月底去监狱现场沟通,被告知去年6月就已提交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我带着结婚申请书和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会见申请去了鲁南监狱。在会见室外面等了三个多小时,终于见到了狱政科科长。

陈科长告诉我: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去年提交后就立即上报到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监狱至今没有收到管理局的回复,所以监狱也没法处理。陈科长还说:监狱确实做不了主,但也希望如果能办成,对许志永的精神状态有好处。

我当天带了结婚申请书、自愿结婚声明书、会见申请书想当场提交,陈科长没有查看材料内容就拒绝接收,说我是非服刑人员,监狱没有权限审核。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说明。之后,2026年4月12日我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鲁南监狱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监狱于4月14日签收。

4月底收到的许志永写于4月4日的信,说他又向监狱提交了一次结婚申请,也希望我可以坚持把程序走完。我感觉很心酸,他在高墙之内,除了一遍一遍重复向监狱提出诉求、在信件里心疼我的辛苦艰难和我说着爱和抱歉之外,再没有更多能做的。而我,即使在高墙之外,又做到了多少呢?

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致函询问进度,看起来很重视

既然监狱领导已经明确说了,申请在去年6月已经上报到了管理局,我4月17日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寄了询问函,想了解申请的处理进度,并抄送局长一份。结果,寄给办公室抄送局长王发军的那份,办公室4月18日签收后,隔了将近一个星期突然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来,改退批条上日戳空白。办公室的职责本来就包括文电、信访等日常运转工作,签收了公民的来函又事后退回,还不附任何书面说明。

我只好重新寄了一次,这次直接寄给王发军局长本人,4月27日收发室代收了。而狱政管理处的那份,4月18日签收后一直没有动静,到了4月27日下午,EMS显示通知退回。结果我第二天联系EMS得知,一大早监狱管理局又急着从快递员手里取回了本来要退给我的文件,说是领导交代了还需要。

也就是说,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确实收到了我的文件,也打开看了,看起来也很重视,但已经超过了合理的答复期限,就是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去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被答复结婚申请不是他们的业务范围

2026年5月15日我和张磊律师一起去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

上午9点40到了来访接待室,一位穿黑色短袖的男工作人员(后听其他来访人称他“张警官”)询问来意后,打电话通知了相关部门,并收走了我带到现场要再次提交的询问函及4月初给鲁南监狱再次邮寄提交过的结婚申请及会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并对我们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复印。

10点左右,两位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来到接待室,一位高姓女工作人员,一位邵姓男工作人员。两人均未穿警服、未佩戴工作牌、未告知全名和职务。邵姓工作人员坐在我旁边,询问身份时,我介绍自己是许志永的未婚妻、结婚申请的当事人。他在记录时小声说了一句“哦,你自称”。我和许志永的恋人关系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可不是“自称”,是司法确认的事实,我知道他是在刻意矮化我的当事人身份。

“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

我向他们细说了一遍提交结婚申请但至今未有任何推进的过程。高姓工作人员说收到了我邮寄给监狱管理局的询问函,我们去年提交结婚申请的事情他们也知道。然后反问我:“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我说没有。旁边的邵姓工作人员说:“那这个有歧义,我记录一下,我们有通过北京相关部门通知你,但你说没有。”高姓工作人员提高声音说:“对,这个我们要去找他们过问的。”

我很诧异,按照民政部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监狱法等规定,我们正在进行的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的审批链条目前还全都在山东省内,涉及不到北京的部门。即使将来选择在北京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局的职责也只是执行登记手续,不参与申请的审批。我也并没有向北京的任何部门申请或咨询过。“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按照法律或行政层级怎么直接“反馈”到我,两位工作人员没有说明。

“不归我们管”

接下来,两位工作人员始终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业务范畴。高姓工作人员说民政部的意见只规定了监狱协助出具身份证明,没有规定监狱有义务处理结婚申请,让我去找民政部门。我也是很困惑,如果不归他们管,监狱为什么上报给他们呢?他们又为什么说通过北京相关部门回复我呢?我也解释了去年咨询过日照市的民政局的说法,那现在的问题关键就是,许志永在监狱服刑,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不可能自行前往登记机关。如何实现“亲自到场”,就必然需要监狱的协助和安排。如果监狱的义务只是出具一张身份证明然后什么都不管(何况身份证明一年了也没提供给我),那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在事实上就被架空了。

接下来我又提到,如果判决书上也没有明确剥夺,那结婚的权利我们双方都是有的对吧。高姓工作人员连忙打断我:“你不要转移话题,咱们现在就说,哪个法律规定了,结婚申请属于我们的处理范畴?”

律师反复说明监狱管理局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有协助义务,不作为就是在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高姓工作人员很生气地质问:“我什么时候说过剥夺他的权利了?我什么时候不作为了?你要对你的话负责任。”无论律师怎么耐心解释,两位工作人员的回复都会绕回“不归我们管”。

我觉得律师解释的很清楚了:即使具体的协助工作由鲁南监狱来执行,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上报的申请后,应当作出批示或继续上报,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绝、既不回复监狱也不回复我,然后当面说不是自己的业务。他们通过将监狱的职责缩小解释为“只是出具身份证明”,同时把结婚申请的审批责任推给民政局,而民政局又要求服刑人员到场但服刑人员又出不去,互相推诿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在事实上就是被剥夺了。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来规避自己的协助义务。根据我去年就查询过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相关报道,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多年来的实践案例也一再证明,这个协助义务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还当作业绩宣传的。

同是山东省内的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别人被积极作为,我们这么难?

我拿出了山东省监狱系统这些年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案例,一个个念给他们听:

“齐州监狱,2023年,服刑人员与未婚妻通过提交恋爱记录、亲友证言等材料,监狱协调民政局通过远程视频完成登记,被纳入山东省监狱系统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

“鲁北监狱,2018年,为服刑人员举办集体婚礼,监狱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登记,其中有服刑人员刑期16年,监狱考虑双方感情深厚启动亲情帮教工程,法治日报做了深度报道。”

“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监狱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

“泰安监狱,2010年,狱警陪同服刑人员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

这些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管辖下的监狱,都是作为亲情帮教政策的业绩来宣传报道的。邵姓工作人员当场拿出手机:“你这个案例出处是哪里?我也搜搜。”我还颇有诚意的给他看2023年的案例发布在齐州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2023年12月5日《一张特殊的“结婚照”》,邵姓工作人员做了记录但没有在手机里搜索,过了会儿又开始追问我:“你去年什么时候跟民政局咨询的?他们有没有说全国通办之后具体什么流程?怎么协助?有没有办成的?”

我顿觉心累,我突然意识到,不论我怎么回答,都会被引入一个新的推诿循环。但这个问题的根源不是应该在于,监狱系统、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如何去保障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得到具体落实吗?我看到的案例也都是如此报道的呀。怎么到了我们这儿,我还得给具体解决方案,那我给出具体方案就能实现这个基本权利吗?这一年,我做了很多功课,查询相关法规、政策,各省案例,那是因为,我和许志永都很希望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我也拿出了最大的诚意去各个部门沟通询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能做的就是这些了吧,面对这样的权力和资源失衡,我们想实现一个如此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否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这些案例全部是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宣传的,作为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本省监狱系统办理过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不了解,当我一个个念出来的时候,要我给出具体来源,当我给出具体来源后,又不去看监狱官方发布的结婚登记细节,继续坚持“不归我们管”,却从来没有解释,为什么同一个监狱管理局管辖下的其他监狱可以协助办理,或者本身鲁南监狱也有协助办理的案例,而且作为“亲情帮教业绩”持续宣传,到了我和许志永这里,就不属于业务范畴了。

来源:日照新闻网《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山东省鲁南监狱力破“大墙思维”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 2018年3月5日《因为有爱 一切变好——写给离监探亲父亲的一封信》

最后邵姓工作人员说:“那你还是先去跟鲁南监狱沟通吧,也可以跟民政局直接申请。”因为我们多次提到和监狱沟通的结果就是:监狱去年就上报了管理局,没有管理局的回复没办法做任何处理。他看下手机时间说:“这到中午了,让监狱那边过来一趟也不现实,我先记录下来吧。”

监狱说报了管理局在等回复,管理局说不归我管去找监狱和民政局,民政局说需要服刑人员到场,但人出不去。每一个部门都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把我推给另一个,最终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愿意承担推进的责任。

“哪个法律规定了结婚申请属于我们的处理范畴”,我当下也有点儿懵,事后反应过来,《监狱法》规定了未被剥夺的权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没有被判决书剥夺,监狱管理局作为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这项权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法律不需要逐项列出“结婚申请归你管、会见申请归你管、通信申请归你管”,只需要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相关部门就有义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落实。管理局不可能对服刑人员的每一项具体权利都找到一条专门写着“归监狱管理局处理”的法条。

大概11点结束时,律师再次表示希望尽快推动申请程序有实质进展。我也说:“如果需要提供辅助材料,比如亲友证言、恋爱记录、通信记录,我们都可以积极配合。我做这么多充分的准备,真的就是想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年了没有一点的推进,我也是只能不断奔波各部门去沟通,我知道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需要时间,但这个时间也太长了。从个人感情方面,也是希望考虑到我们对彼此的坚定和深厚感情,一起度过很多艰难,仍愿意继续互相陪伴,让我们能尽快实现这个基本权利。”邵姓工作人员语气变得很柔和说:“你这个表达真的是,我听着很有真情实感。”

是啊,分离六年的真情实感。那在感动之余,能不能也有一些履职行动,能有哪个部门愿意认真对待这件事,而不是一直把我们推来推去。

“你好 你的…半封信…正在派送中”

今年1月7日,我曾写过一篇《不应该让限制通信权成为一种刁难手段》,记录了与鲁南监狱在通信问题上的种种经历。文章发出后不久,1月15日,在中断通信四十多天之后,我终于收到了许志永写于12月21日的信。但打开后发现,信纸上标注的页码是第3页和第4页——前两页不见了。我心里犯嘀咕,就在回信中问他:你那封信到底写了几页?

之后一段时间,通信恢复了正常。一来二去都很顺利,大年初一那天甚至还收到了一封他写于1月底的信,是监狱用顺丰快递寄来的。我以为情况在好转。

3月13日,我收到了他写于2月25日的信。打开文件袋,里面可怜巴巴地夹着一张纸。我还特意伸手在文件袋里仔细摸索了一遍,确认没有遗漏。这张纸上的页码标注着3,前面两页又不见了。这一页只有简短的两段话,然后就是落款日期。

通过他在这封信里提到的情况,我才知道,他在12月11日还写过一封信给我——我从未收到。而12月21日那封信,他一共写了4页,我只收到了后面两页。

两次抽取部分页数、寄出残余页数的操作,让我很困惑。在我所了解到的法律规定中,监狱对信件的处置方式是”扣留”,针对的应当是一封信件的整体。如果监狱认为信中存在不当内容,依法扣留整封信件并告知当事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我能理解。但现在的做法不是这样——不是光明正大地扣留,而是把一封完整的信拆开,抽走其中几页,再把剩下的半截内容继续寄出来。

我这两次收到的信,内容支离破碎,缺少前因后果,无法完整理解许志永想要表达的意思。这种做法客观上制造了我们之间的沟通障碍和信息误解。

我想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从一封完整信件中抽取个别页数,把剩下的内容寄给收信人,那这和重新造了一封“新信件”寄给我,区别在哪里?这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扣留”吗?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对这种处置方式的规定或依据;咨询了律师和有监狱通信经历的家属,也没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

所以,3月16日,我向鲁南监狱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这种处置方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执法人员信息。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授权,如果有,请告诉我;如果没有,请纠正。

同时,我还寄出了一封询问函,询问我在1月30日写给许志永的信件和随信附寄的一幅手绘星空图目前的处理情况。当时临近情人节,许志永在之前的信中说过让我替他抬头看看星空,我就认认真真画了一幅星空图寄给他,算作情人节礼物。到现在他也没有在信里确认收到,我很焦急。不知道“夜空中的星星”招谁惹谁了。

说实话,我的期望已经很卑微了:不要再在通信最基本的程序上做手脚,不要把好好的一封信拆得七零八落再寄过来。我不理解的是,好好通个信,为什么这么难?隔三岔五就要出一个新花样、制造一个新障碍。

故意积压信件(最长的一封压了快两个月)只有在我们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形成压力后才一次性送达5封,暗示以“信件送达”作为“撤回申请”的交换条件。

通过第三方口头转述修改信件内容,以至于要求删除的内容和要求删除的段落对不上,无奈只能猜着去修改(得知修改后的信件通过了,我竟然产生了中奖的心情)。

要求修改信件,完全照做后却还是被扣押,理由是“未修改”。并传话给我“不要再寄法律文件,没用”。

现在又开始被抽页了。

我每次依法提出异议、寄出法律文书,换来的是消停一阵,然后换一种新的方式继续。我只是想和志永正常通信。我会继续依法追究每一个不合法的行为,但我也真的很想问一句:到底怎样才能让你们好好地把一封完整的信寄过来?

不应该让限制通信权成为一种刁难手段

我是李翘楚,许志永的未婚妻。

通信权是《宪法》第40条明确保障的基本权利,是《监狱法》第47条明确规定的服刑人员权利,也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认的普遍人权。但在山东省鲁南监狱,它成为可以任意剥夺的“恩赐”。

许志永现在鲁南监狱服刑,判决书里没有剥夺他的通信权。去年8月我刑满释放后,书信成为我们唯一的联系方式。

但从2025年4月到现在,大半年的时间里:监狱故意积压信件,最长的一封压了快两个月,只有在我们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形成压力后才肯送达。监狱要求我修改信件,我完全照做了,监狱也签收了,却还是被扣押,理由是“未修改”。监狱从不书面告知扣押理由,从不说明法律依据,我寄了多份函件要求答复,3个月石沉大海。监狱威胁我“不要再寄法律文件”,明确表示“没用”。

当我试图依法维权时,所有救济途径都被“刑罚执行”四个字堵死,我寄出了10多份法律文书,走遍了所有能走的法律程序,但每一级都说“不属于我们管”。

我想记录下这大半年在通信和依法维权过程中的具体经历。

一、监狱是怎么做的?

故意积压信件

今年4月到5月,我陆续寄出5封信,EMS都显示监狱签收了,但许志永一直没收到。我患有严重抑郁症,通信不畅让我的状态急剧恶化。

5月底,我的家属替我打监狱的公开电话。工作人员接通后立即挂断,我家属又打了五次,每次都是“喂”了两声就挂,明显是故意的。

后来我家属向监狱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监狱签收文件的当天下午立刻打电话来,第二天说5封信已经一次性给许志永了,但要求我们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从寄出到送达,最长的一封信隔了快两个月。只有在形成压力后,监狱才肯送。而且,监狱用“送达信件”作为交换条件,要求撤回信息公开申请,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执法欺诈:要求修改,照做还扣

7月10日,我寄出三封信。7月28日,监狱通过第三方转话给我:7月8日和7月9日的信都被扣了,要修改才能寄。但监狱从来不直接跟我说,我只能通过第三方的转述来理解。当我对照7月9日的信时发现:他们说要删的内容和要删的段落对不上,我根本搞不清楚他们到底想让我删什么。

即使这样,为了让许志永尽快收到信,我还是尽力按照理解去改了。7月30日,我把7月8日的信完全按照他们的要求删改后重新寄出。8月1日,我向监狱寄了沟通函,要求他们:明确信件扣押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确认修改后的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书面回执。

8月26日,监狱又通过第三方告诉我:有一封信给许志永了,有一封因为“未修改”被扣了。但没说是哪封。同时让传话:“不要再给监狱寄法律文件了”,理由上明确表述:“没用”。

9月初许志永来信确认:他收到了7月9日的信,但没收到7月8日的。这意味着:我完全按照他们的要求删改的信件反而被扣了,理由是“未修改”。我照做了,为什么还说“未修改”?修改了还扣,那要求修改的意义是什么?监狱从来没有解释过。

3个月不回应,敷衍回复还混淆文件

从8月1日到9月,我陆续寄了好几份沟通函、督办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监狱书面答复。监狱都签收了,但完全不回应。直到11月3日——我行政起诉立案的那天——监狱突然发了两份“告知书”,一次性回复我从8月到9月的所有函件。从第一次写信到收到回复,整整3个月。

第一份告知书: 我在9月1日的信息公开申请里要求公开信件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审查结果不服应该怎么救济、公民向监狱提出申请的正当渠道。监狱的回答:统统“不属于政府信息”。

第二份告知书: 关于7月8日那封我按要求修改的信,监狱只说:“经检查,信件中存有不利于改造内容,依法依规予以扣留。”核心问题一个都不回答:我已经按要求删改了,为什么还说“未修改”?到底哪些内容“不利于改造”?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更严重的是, 监狱故意混淆文件:9月7日,我寄出第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被扣押信件的处理情况。但监狱在告知书里,把这份文件记录为“《关于请求明确信件处理情况的正式信函》”。文件名称不对,申请内容也完全不符。监狱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 用模糊的名称替代明确的法律文件名称,来回避法定答复义务。

另外, 监狱在告知书里说“审查了三封落款7月9日的信”。但实际上是:1封落款7月8日,1封落款7月9日,1封没标日期。监狱连最基本的落款日期都搞错,却说“依法依规登记、存档”。这说明他们根本没认真看。

二、我试图依法维权,但所有路都被堵死了

向监狱管理局督办:监狱管理局把督促监狱的函件转给了监狱,最后由监狱自己“回复”。这是“自己监督自己”。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9月23日提交检察监督申请。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申请行政复议:第一次,省政府说“属于刑罚执行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二次,我针对监狱超期不答复再次申请复议,省政府说受理了。我发现监狱想用旧告知书掩盖超期不答复的事实,11月20日紧急提交补充说明。但12月16日,省政府驳回申请,我的补充说明完全没有体现在决定书里。

提起行政诉讼:11月26日,法官说“会审核补充证据”“还需要很长时间,一般审理期限是6个月”。但仅仅12天后,12月8日,法院驳回起诉。我的两次补充证据完全没有体现在裁定书里,至今还是“待审核”状态。

“刑罚执行”成为万能挡箭牌。只要贴上这个标签,监狱可以任意侵犯公民权利,所有监督机关都可以推诿责任,所有救济途径都被堵死。

我穷尽了所有法律途径,但结果是:处处碰壁,无一例外。不是我的法律文书不对,而是整个制度设计让维权根本不可能成功。在“刑罚执行”这四个字面前,监狱成为“法外之地”,监督机关成为“摆设”,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纸面权利”。

四、我只是想和我爱的人保有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的目的不是隔绝一切。我只希望: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够真正落实;遇到问题时有说理的地方、有救济的途径;基本的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尊重。

从2025年7月到现在,半年多了。这个过程很艰难,但我没有放弃。

我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请求对《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与《宪法》第四十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同时也提出了关于在《监狱法》修订中完善服刑人员通信权保障的建议,希望能:明确通信检查的启动条件和范围,界定审查标准,建立程序保障,让基本权利真正得到保障。

服刑人员是在服刑的公民,不是失去一切权利的人。

一封信的命运

更新两个信息

我于10月16日下午收到了志永写于9月的信

10月16日下午,我收到了志永写于9月28日的来信。心里悬着的石头稍微落下来一点。我也确认他收到了我9月份寄过去的两封信,很欣慰我们的通信没有完全中断,还能将牵挂和鼓励传递给他。但7月8日那封我按监狱要求修改后于7月30日重新寄送的信,他仍然没有收到。从写信到现在,快4个月了。

我于10月18日晚收到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的不予受理决定

我于10月10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能纠正监狱扣押信件、行政欺诈的违法行为,让我们恢复正常的通信。

10月18日晚上,我收到了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的不予受理决定(文号:鲁政复不字〔2025〕329号)。

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监狱对服刑人员来往信件进行检查、扣留属于刑罚执行事项,该刑罚执行事项以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否对该刑罚执行事项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读到这段话的时候,我有点难以置信。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监狱可以任意扣押信件,上级不会管,且被侵犯权利的公民却不能复议。就连监狱管理局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都不属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了。这等于制造了一个”法外之地”。

我不能接受这个理由:监狱扣押信件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判决书里规定的刑罚内容。这样的行为必须受到监督,收到侵犯的公民才能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我想说明一下我的态度

我并不是计较每一封信都必须送达。我很清楚在目前的环境下这不现实。 对于之前被扣留的一些信件,只要程序上过得去,或者能够依法沟通/告知,我也不会去追溯每一封信的处理结果。

但7月8日这封信,涉及到另外的层面:

首先,鲁南监狱在要求修改时,不直接和我本人告知,而是通过他人转述,很可能造成信息失误或拖延。但我在听完转述后,当时觉得,监狱要求删减的内容可以接受,也就按要求删减后重新寄出。

接下来 ,监狱在近一个月之后,才通过他人传话告知我:这封信因为“未修改”已被扣押,并隔空喊话警告我:“不要再就信件扣押问题寄送法律文件”。 这就涉及到执法欺诈、出尔反尔,以及对我通信的故意刁难。

监狱把一件本来依法沟通就可以处理好的事,越拉越远,让我在寄出9份法律文书、法律程序即将走到尽头后,不得已只能说出来。 绕这么大一圈,为什么从一开始不直接告诉我说:”这封信不论怎么修改,都不会给他”? 我不能接受这种执法的同时一直在违法的方式。 这是我为什么要坚持法律程序的原因。

我原本只是希望监狱方面能够直接、诚信地与我沟通。 但这封信的情况一次次让我看到, 鲁南监狱从一开始就不是想要沟通信件审核和修改问题, 而是在设置重重障碍对我故意刁难。

从7月30日重新寄出修改版信件到现在,快3个月了。为了这封按要求修改的信,我走过了沟通信函、督办申请、检察监督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种法律途径。每一步都不容易,但我不想放弃。

我会继续给许志永写信,让他知道我一直在。我也会继续完成法律程序,争取我们正常通信的权利。这条路有点长有点难,但我会一步一步坚持下去。谢谢关心,辛苦你们了。

一封信的等待

2025年7月8日,我给许志永写了一封信,于7月9日寄出。7月28日,山东省鲁南监狱通过第三方口头转述要求我删除第一页第二段落的内容后重新寄出,表示原信件不再归还。

7月30日,我按要求删改后重新寄出。

8月26日获知,山东省鲁南监狱以“没有修改”为由继续扣押这封已经按照要求修改的信件。而许志永9月初的信件中也确认没有收到。

以往,虽然我寄的信审核时间比较长、过程比较波折,但他还寄信给我相对顺利。但至今近1个月,我们双向的通信都中断了。

中秋时我曾写歌曲表达,近期身心压力巨大出现创伤反应的经历。现在,这种失联的焦虑持续累积。志永在9月初的来信中也提到我总是不回应他的问题,我很想告诉他:“我回应了但你收不到”,不知道近一个月的通信中断,他是否认为我赌气不再写信。他也从来没有任何渠道可以知道,我是在多么努力的让信能够送到他手上。

从8月初至今,我试过很多办法:

给监狱写过 3次沟通信函申请书面修改告知、沟通信件处理进度————没有回复

给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写过 2次督办申请————没有回复

就 7月 8日信件扣押和信件审核问题 2次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延期

提交过 1次检察监督申请————没有回应

昨天,我只能就信件扣押问题提起行政复议,显示已签收,正在程序中。

数算下来,为了这一封已经按要求修改过的信,我已经前后寄出9份法律文书。

而监狱在8月底就传话说:“不要再给监狱和狱政科寄法律文件了”

所以我已经不知道:

一封按照监狱要求修改过的信,为什么要被认定“未修改”,迟迟不愿送到他手上?

9份法律文书,为什么得不到任何实质回应,还要被以延期告知越拉越远?

明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告知我本人如何修改、在要求合理的情况下我也愿意配合,监狱却人为地制造了各种障碍给我,为什么我要一再遭遇这样的困境?我接下来还会持续给他写信,不知道还会迎来多少封收不到的信。

我和许志永只是想保持最基本的通信联系和情感沟通,但我显然已经即将穷尽各种渠道,请问我还能怎么办?

“世上有人为我加油”彩虹能量征集活动 Rainbow Energy for Strength and Healing

没有人故意要去生病,变成一个无法做好自己工作、无法承担责任与本分、无法融入这个世界的人。反复吃药没有好结果,身边的环境无法正常生活,连思考能力都丧失了。身心俱灭的日常,来不及让我去组织通顺的语句来记录。等恢复一些再回看从前的记录,毫无逻辑,需要不断重复。

No one chooses to fall ill, to become someone unable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embrace their work, or connect with the world. The relentless cycle of medication, with no lasting results, an environment that doesn’t allow me to live fully, and the loss of mental clarity—all of this has been my reality. My daily life, ravaged in both body and mind, leaves me without the strength to even organize coherent thoughts. When I look back at my old notes, they are full of repetition, without logic, as I try to piece together what I have lost.

而当我下定决心自行停药,持续的药物戒断反应接踵而至,浑身疼痛的生命像是摆脱了时间的束缚获得了永恒。于此同时,我的神经不再被大量的药物所抑制后,出现了强烈的反馈力,创伤的记忆和复杂的情绪被唤醒,每一种溃烂的感受都变得清晰而锋利。

Then came the moment I decided to stop the medication. The withdrawal symptoms that followed were overwhelming. My body, filled with pain, seemed to escape the grip of time, finding an eerie stillness, almost eternal. At the same time, without the suppression of the medication, my nervous system came alive with powerful feedback—memories of trauma and complex emotions awakened. Every painful sensation became vivid, sharp, and real.

注意力不集中,失去了行动的能力,看不懂书上的内容,说话时语无伦次;无法灵活处理日常事务,无法合理制定计划,反应速度变慢,原本很有效率的工作需要很长的时间。所感知的世界变得无法描述,无法中止闪回,身体频频接收到危险信号。逐渐的,我对自己的每个念头,再也不相信了。

My attention scattered, my ability to act was lost, I couldn’t even understand what I read, and words became jumbled in my speech. Simple tasks became unmanageable. The world around me became indescribable, flashbacks were relentless, and my body signaled danger at every turn. Gradually, I stopped trusting my thoughts entirely.

拿掉那些标签和“勋章”,我才看到自己:无声哭泣的我;发挥不了价值自身的存在就被全部否定的我;因此比任何人都残忍地逼迫惩罚自己的我;时常责难、嘲笑自己的我。

Without the labels and “medals,” I finally saw myself for who I am: the one who silently weeps, the one whose existence feels worthless when I cannot bring value to it, the one who punishes herself more severely than anyone else could, the one who constantly criticizes and mocks herself.

我受到损伤,我重要的一部分被毁坏了——那就是我生命的种种事实;而在事实的对面呢,仍然有我可以成为、连结和支持到的人,只要我仍能用语言、用画面、用音乐、用故事、甚至抽象难懂的那些符号/意象,去表达,我便没有迷失掉生活的灵魂。

I have been hurt, a crucial part of me has been shattered—my life’s truths. Yet, on the other side of all these truths, there is still a part of me that can become, connect with, and support others. As long as I can express myself through words, images, music, stories, or even abstract symbols and imagery, I have not lost the soul of living. 

苦难需要坚韧,但更需要自我照顾,即使暂时失语,我仍有其他方式去说出艰辛和痛苦。疗愈和恢复不是在寻找藏身之处、是建造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Suffering requires strength, but it also requires self-care. Even when I have lost the words to speak, I still find other ways to express my pain and struggles. Healing is not about finding a place to hide; it is about building a place of safety, a place where I belong.

创伤使我们不断面对自己的脆弱,以及亲历着人与人之间的冷酷,但也使我们清楚看见自己卓越的韧性。我终于确认,我的生命,从来都不是为了分享炼狱恐惧而来,我终会让生命重生带着强大的爱来到人间。

Trauma forces us to confront our vulnerabilities and witness the cruelty of others. But it also reveals the incredible resilience we possess. I have finally come to realize that my life was never meant to be consumed by the fear of suffering. I will rise again, with the strength of love, to bring that love into this world.

因此,我决定为自己发起“彩虹能量”收集活动。

Therefore, I have decided to initiate the ‘Rainbow Energy for Strength and Healing’ Collection Campaign for myself

此时的我正浮出水面呼吸调整自己。即使很痛苦,也还是努力慢慢地呼吸着,我正尝试从自身向外延伸,重建珍贵的安全感。首先我正在练习如何好好照顾我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来自他人的支持对我来说很有意义。

At this moment, I am emerging from the depths, breathing and adjusting. Though painful, I continue to breathe slowly, striving to extend myself outward and rebuild a sense of safety. Above all, I am learning how to take better care of myself. In this process, support from others has been so meaningful to me.

我邀请愿意参与的朋友,你们可以通过自己比较喜欢的多元形式为我加油。

我会将这些按照不同类型在我想象中代表的色彩,整理成专属于创伤恢复的“彩虹能量系列”,通过收集、制作和阶段分享的过程,和你们一起走过这段疗愈的路。

I invite those who are willing to participate to cheer me on in your preferred way.

I will organize these messages into a Rainbow Energy Series that represents different colors symbolizing various forms of support. Through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creating, and sharing them in stages, we will walk through this healing journey together.

你可以分享任何形式的支持主题,例如: 

You can share any form of supportive message, such as:

可以通过任何你感兴趣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画、以音频或视频的方式表达、日常瞬间的记录、你所想要让我知道的美好事物……

You can share through any format you prefer, including: Text, Drawings, Audio or video expressions, Records of everyday moments, Beautiful things you wish to share with me……

如何参与

How to participate

邮件|Via email

RainbowEnergy2025@proton.me 

留言平台|Via the pad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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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安全TIPS

Safety Tips

1. 这次活动暂时不涉及个人创伤故事的分享。等我恢复得更好时,我可能会考虑开启“创伤树洞”计划。 

This campaign does not involve sharing personal trauma stories at this time. Once I am further recovered, I may consider launching a “Trauma Cave” plan.

2. 如果你在阅读我的分享过程中感到不适,请暂停,先保护自己的情感安全。 

If you feel discomfort while reading my shares, please pause and protect your emotional safety first.

3. 每个人的参与都是自愿的,无需强迫规范自己一定要如何说话。 

Participation is voluntary for everyone. There is no need to force yourself into a particular way of speaking.

4. 以你认为安全的方式,可以匿名。 

You are welcome to remain anonymous if that feels safer to you.

5. 我可能现阶段没有精力以邮件或者平台回复你的留言,请谅解。

At this stage, I may not have the energy to reply to emails or comments, so I ask for your understanding.

最后,我还想表达我发起活动的另一个感受,这一年的时间,目睹了圈内诸多的状况,总会想,我们处理分歧或问题时,可不可以不要动不动便拿起,最熟悉但也被深刻戳痛损伤过的,深恶痛疾甚至为反抗付出过巨大代价的,那些词汇、语言、称呼、手段、标签、体系、情境,来构建另一个世界同本质的人格攻击、压迫、对立、互相倾轧、威权塑造……我们周边真实存在的不只是仇恨,首先是血肉。

Lastly, I’d like to express another feeling behind launching this activity. Over the past year, witnessing various situations in my circle, I often wonder: when addressing differences or problems, can we refrain from using the words, labels, methods, and systems that have caused us deep pain and even great sacrifice in our rebellion? Can we avoid building another world with the same essence of personal attacks, oppression, division, friction, and authoritarian shaping? What exists around us is not just hatred, but flesh and blood.